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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工程外壳下难掩野蛮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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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商业开发的日益加快,城市旧房拆迁并改造商业用区也越来越多。但随之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野蛮拆迁问题,急剧增加了政府、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

    最近有一条新闻值得关注,据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10日报道,一项号称投资300亿的庞大“民心工程”当地政府想借此打造“江北秦淮河”、“夫子庙”城市景观,在拆迁过程中,曾告知拒绝拆迁的居民“不拆迁取消退休费”甚至通知当地律师不得接手“该工程的法律咨询”这样的“民心工程”遭到了本应从中受惠的二百多居民的抵制。

    姑且不论当地政府所谓的“民心工程”是否真的能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什么实惠,单从当地政府拿退休费威胁拒绝拆迁的居民,并通知当地律师不得接受“该工程的法律咨询”可以看出当地政府所谓的“民心工程”只不过是一件华美的外衣,在华美的外衣下,当地政府竟干些违背二百多居民意愿,拿关乎群众切实生活的退休费威胁当地居民强制拆迁的勾当。

    虽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但是,当地政府却采用了胁迫手段威胁拒绝拆迁的居民。

    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该条例意在把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并成所谓“拆迁行政许可”使政府居在幕后充当开发商和被拆迁者的裁判者。但是,当地政府却充当了拆迁的执行着,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虽然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动机驱动下,公民的私权多次遭到时当地政府公权力践踏。另外,由于补偿偏低也是造成很多被拆迁户拒绝拆迁的原因。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受到广大网民同情和支持,也可以看出野蛮拆迁、补偿不足和补偿款拖欠等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此外,当地政府禁止律师代理,通知当地律师不得接手“该工程的法律咨询”显然已经侵犯了公民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由以上观之,当地政府所谓的“民心工程”只不过是一个漂亮的外壳“民心工程”外壳下难掩“野蛮拆迁”

    然而,野蛮拆迁势会有诸多危害,由于涉及到拆迁户合法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势必引起被拆迁户的严厉抵制,这样会造成了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和纠纷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目前,违法、强制拆迁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愈演愈烈。造成野蛮拆迁现象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现行拆迁法规过于单一,法规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重视,使被拆迁户处于弱势地位。其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政绩大搞“形象工程”不惜与民争利。第三,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政府的领导与开发商勾结。第四,一些政府充当拆迁人的角色,往往用共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当然,野蛮拆迁问题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关键在于政府是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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